上海中医药大学、上海市中医药研究院 横向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发布时间:2019-05-04




上海中医药大学文件



上中医产字〔20162号                 签发人:季光



上海中医药大学、上海市中医药研究院

横向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教学科研人员在完成相应的教学与纵向科研任务的基础上,积极承担横向科研项目,为地方经济和行业发展服务,同时保障科研人员、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国家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横向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是指由企、事业单位以自有经费委托学校承担的各类科学技术研究项目(以下简称“横向项目”),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国际合作研究项目、新药开发或药物临床观察及其他横向科技活动等。相关科研经费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并专款专用。

第三条 产学研结合办公室作为学校横向项目的管理部门,负责横向项目的立项和结题审核,横向项目合同执行的管理和经费使用管理,负责横向项目的拓展、合作方的协调等。财务处负责横向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第四条 凡我校科研人员及其他在职人员所有的各类横向项目均需遵照本办法管理,包括资产经营公司及其下属全资企业、工会职工技协等。同时,学校内部以对外服务为主要职能的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完善内部横向项目及其经费管理制度,充分发挥机构设置及其职能的作用。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五条  项目洽谈由课题组与委托方共同确定项目的技术指标、经费预算和相关责任,并制订切实可行的项目技术方案,拟定技术合同文本。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填写《技术合同审批表》,汇同相关合同文本以及必要资料等,先交由所在管理部门审核并在技术合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后,提交产学研结合办公室办理合同审批手续。

对于项目合同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横向项目,课题组另须提供可行性报告,交产学研结合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合同文本应使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的“技术”合同文本,合同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条款规定。

第八条  横向项目经费到达学校指定账户后,由产学研结合办公室通知财务处建立横向项目经费卡

第九条  凡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我校各级部门不得对外签订横向项目合同,科研人员以及在职人员均不得以个人名义签订横向项目合同,否则签约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及经济责任。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实施、人员组织、经费的使用等,并有义务按要求向产学研结合办公室或/及合作方提供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确保项目按合同要求完成。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变更合同内容,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由项目负责人向产学研结合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与项目委托单位协商同意后签订变更协议方可变更。

第十一条  凡备案的各类横向项目合同若发生争议,或有发生争议的可能,项目组负责人应立即向学校产学研结合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并由产学研结合办公室根据情况出面协商、调解、申请仲裁,或提交法院处理。

第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办理结题手续,填写《技术合同完约验收证明》交委托方签字盖章确认;并将验收证明交产学研结合办公室备案。课题组凭《技术合同完约验收证明》至财务处办理项目费用结算。无《技术合同完约验收证明》的,不得将该课题相关经费用于非合同要求的其他研究用途。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横向项目经费到位,扣除相关税费后,学校从到位经费中提取“20%经费”用于学校再发展,纳入学校预算统筹使用。其余经费,项目组根据研究需要,向产学研结合办公室提交经费使用预算,预算内容包括业务费、人员费等支出项目及额度,原则上人员费支出不得超过到位经费的50%。预算审批通过后,相关管理部门按照业务费、人员费分别列支“AB”两卡。

  “A卡”业务费

指为完成项目任务而必须开支的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交流与合作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必要的科研仪器设备及其运行维护等支出。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以及实验动物开支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学校其它部门或外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与项目相关的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必要差旅费、交通费等。

5)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6)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课题组利用横向项目出国参加学术会议、交流或邀请外国专家来华访问、工作,必须在合同中有相关规定,并应报学校国际交流处备案。

7)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打印费、复印费、印刷费、制版费、摄影费、入网费、资料书籍费、出版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8)办公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办公用品费、培训费等。

 “B卡”人员费

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相关人员(包括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项目组有义务向校产学研结合办公室提供经费分配方案。本卡经费亦可以用于业务费支出

第十四条  横向项目经费开支应符合学校财务及有关管理规定。

第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对外协作费(包括协作费、加工费、测试费等),金额在10000元(含)以上的,需与第三方签订协议,由校产学研结合办公室审批办理。

第十六条  课题组因经费支出不合理而导致课题未能按合同完成,由此引起委托单位要求赔偿所产生的费用,按合同规定执行,由课题组承担。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结余经费可以延长使用5年。同一负责人的不同项目可使用同一B卡账户。

第十八条  到位的横向项目经费由学校开具正式发票,相关税费由课题组承担。经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经税务局备案,可以免征相关税费。个人所得税按国家与地方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产学研结合办公室、财务处以及各项目所在学院(所、中心)之间应积极配合,做好横向项目的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学校公布之日起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后若无另文发布,即进入正式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学校产学研结合办公室。


上海中医药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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